汽車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
1. 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門技術培訓,經考試合格、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,才能上機操作。 2. 起重機配備的變幅指示器、重量限制器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裝置,要求保證動作靈敏可靠,不得以安全裝置代替操作機構進行停機。 3. 吊起重物時,司機不得離開操作室,,不得與他人閑談。非本機司機不得進入操作室。 4. 夜間作業必須有足夠的照明。 5. 公路上行駛要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交通部門的有關規定。 6. 起車前要檢查冷卻水、潤滑油、燃油、液壓油是否達到要求,輪胎氣壓是否達到規定要求。 7. 起車后,觀察各儀表是否正常,觀察各部位是否有異響、異味、漏氣、漏油、漏水等。 8. 起重機進入現場應檢查周圍是否有障礙物,應停放于平坦堅硬的地面上,全部伸出支腿。地面松軟不平時,應用墊木墊實,使起重機處于水平狀態。 9. 全部伸出水平油缸。禁止在半伸出狀態下使用起重機。 10. 放支腿時,應先放后支腿;后放前支腿,收支腿時,必須先收前支腿,后收后支腿。作業時,不能調整支腿,必須放下重物,臂桿至正前方或正后方,再行調整。 11. 變幅應平穩,嚴禁猛落起臂桿。 12. 變幅角或回轉半徑應與起重量相適應。 13. 起吊作業應在起重機的側向和后向進行,向前回轉時,臂桿中心線不得越過支腿中心。 14. 起吊前,應查表確定臂桿長、傾角、回轉半徑及允許負荷間的相互關系,每一數據都應在規定范圍內,絕不許超出規定,強行作業。 15. 正式起吊時,先將重物吊離地面20~50厘米,然后停機檢查重物綁扎的牢固和平穩性。 16. 起重鋼絲繩從卷筒上放出時,剩余量不得少于三圈。